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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嘉琳与殷春玉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琳,殷春玉,刘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57号原告:王嘉琳,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委托代理人:陈露,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春玉,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洋,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嘉琳与被告殷春玉、刘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嘉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审 判 员  王宝珠人民陪审员  李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