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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李斌与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斌,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760号原告:许李斌,男,199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甜,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原告许李斌与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许李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李斌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