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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天云、咸宁聚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云,咸宁聚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黄天云,男,1953年8月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聚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温泉路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天云与被执行人咸宁聚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天云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咸宁聚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02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