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梁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423刑更14号罪犯郑梁,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了(2017)湘04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郑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罪犯郑梁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患有严重的银屑病,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罪犯郑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患有银屑病。经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郑梁患有银屑病,但目前未造成脏器严重功能障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综上,罪犯郑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故对罪犯郑梁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