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村***号。法定代表人余伟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小东,该公司总经理。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1932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甘肃锯力煌锯床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1932元。2017年3月31日对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560元进行了冻结扣划,申请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剩余6444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