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508周天爱与许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爱,许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2508号原告:周天爱,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中秀,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生,住涟水县。原告周天爱诉被告许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中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天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许中秀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8.9‰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8.9‰计算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1602元;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3.35‰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9日,邵开友、许中秀夫妇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8.9‰,2009年6月12日,邵开友、许中秀夫妇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8.9‰,借款期限一年,并交付房产证作为抵押,如遇房产拆迁,则以拆迁费偿还借款,借款如逾期,加收50%罚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许中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邵开友与许中秀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2日,邵开友与被告许中秀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承诺书,约定月利率8.9‰,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若逾期则按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款。2009年10月29日,邵开友与被告许中秀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周天爱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月利率8.9‰借款人:邵开友许中秀2009.10.29”。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因邵开友去世,许中秀失联,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许中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8.9‰,故原告周天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8.9‰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中秀向原告所借的另一笔15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8.9‰,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许中秀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602元,并自逾期之日即2010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3.3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中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中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天爱借款1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0年6月11日的利息为1602元;2010年6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35‰计算)。二、被告许中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天爱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6元,由被告许中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志富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