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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曦与冯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曦,冯建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846号原告:田曦,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年,男,汉族,195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冯建松,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曦诉被告冯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冯建松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缉押在漯河市第一看守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