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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陈雪英、黄登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陈雪英,黄登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3幢1层3、4、27、2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89287D。主要负责人:张盛泉,行长。被告:陈雪英,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告:黄登夏,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陈雪英、黄登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