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陈雪英、黄登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陈雪英,黄登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3幢1层3、4、27、2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89287D。主要负责人:张盛泉,行长。被告:陈雪英,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告:黄登夏,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陈雪英、黄登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