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根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41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根,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根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根及其辩护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志根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徐某、熊某等(均另案处理)介绍以人民币74000元的价格从人贩手中购买越南籍被拐卖妇女chauthisa。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志根将被害人chauthisa带至本市,租住在大溪镇山市村下坦232号共同生活。案发后,被拐卖妇女chauthisa已按照其意愿返回原居住地。2017年5月9日21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大溪镇山市村下坦232号登记检查流动人口时抓获被告人张志根。被告人张志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被害人chauthisa的陈述,被告人张志根的供述,出入境记录,扣押清单,移交证明,接收证明,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根与人结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志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不阻碍受害人按照其意愿返回原居住地,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根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若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