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惠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惠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401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欣,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惠筠,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生,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玮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