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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史传宇与王雪志、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325号王雪志、南阳市巍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你与史传宇一案(2017)皖0402民初3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传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7年8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4632.00元;2、负担执行费269.00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