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俊明、卢继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明,卢继模,章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明,男,1973午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卢继模,男,196l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章金国,男,1955年l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明与被执行人卢继模、章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7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9月21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9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至今仍未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7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