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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韬与被告司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韬,司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21民初196号原告:陈文韬,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司秀全,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文韬与被告司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韬、被告司秀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借款1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2016年9月26日,司秀全分别从陈文韬处借10万元和3万元,并写有欠条。到还款期后至今未还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司秀全还款。司秀全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陈文韬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司秀全2016年3月8日出具的借条,证实借款事实;2016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条,证实约定利息。司秀全质证,承认借条和欠条属实,对证实的借款事实和约定利息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司秀全向陈文韬借款,并于2016年3月8日出具借据,借款1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2016年9月26日为陈文韬出具3万元欠条,约定对10万元借款的利息,于2017年5月1日还清。当事人双方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司秀全出具两份借条、欠条,系借款及利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文韬请求司秀全返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司秀全返还陈文韬借款10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1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司秀全承担1,450.00,退还陈文韬1,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