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天枢与程章杰、尚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枢,程章杰,尚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684号原告:王天枢,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章杰,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永杰,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西城街。负责人:纪文双,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开发区为炬路中段路北。负责人:李瑞杰,职务经理。原告王天枢与被告尚永杰、程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天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王天枢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天枢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天枢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