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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曹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平安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特34号申请人周某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年籍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某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某某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