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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连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72号之一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连中,男,汉族,住广汉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什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李连中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在案的断线钳2把、手电筒1支、摩扎车1辆和退还给失主中国铁通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在案电缆线。该案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没收财产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建议作报废处理;对应返还失主的电缆线已书面通知了失主领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什邡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李连中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