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正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正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9号楼7层818。法定代表人:马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卿,男,1951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堂,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正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上诉人滴速(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 丹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