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远国与王治勇、许世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远国,王治勇,许世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6号申请人:吴远国,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汉族。被申请人:王治勇,男,生于1971年4月24日,汉族。被申请人:许世名,女,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申请人吴远国与被申请人王治勇、许世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远国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治勇、许世名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土塘处堵河竹林旺福楼一楼的四间门面房予以保全。申请人吴远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远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治勇、许世名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土塘处堵河竹林旺福楼一楼靠下山头的四间门面房。二、查封申请人吴远国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30号501号房屋[房产证号:竹山县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吴远国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