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8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838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兵,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某,女,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芮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