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8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838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兵,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某,女,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芮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