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豪门新天地2-23号。组织机构代码:5973987-7。法定代表人:张银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锐、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2276-0。负责人:程庆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本院批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收费通知,该公司逾期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西航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严庭东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