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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二驹与刘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驹,刘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二驹,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3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刘焕飞,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7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焕飞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xxxxxx的账户存款3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