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董宪彬、贾庆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董宪彬,贾庆芝,王正龙,张金凤,王正武,孙青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3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客户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董宪彬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贾庆芝女,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正龙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金凤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正武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孙青梅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董宪彬、贾庆芝、王正龙、张金凤、王正武、孙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龙、张金凤、王正武、孙青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董宪彬、贾庆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宪彬与贾庆芝给付借款50000元,到期利息18343.5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68343.55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王正龙与张金凤给付借款50000元,到期利息18340.3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68340.33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董宪彬与贾庆芝、王正龙与张金凤、王正武与孙青梅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董宪彬与贾庆芝、王正龙与张金凤、王正武与孙青梅均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月6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最后还款日期2015年1月6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王正武与孙青梅偿还了自身的全部借款本息,董宪彬与贾庆芝、王正龙与张金凤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未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董宪彬、贾庆芝、王正龙、张金凤、王正武、孙青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正龙、张金凤、王正武、孙青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6日,邮储银行与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三人分别发放贷款5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150000元,用于买农用车,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13.5%,逾期年利率为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董宪彬妻子贾庆芝、王正龙妻子张金凤、王正武妻子孙青梅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4年1月6日邮储银行向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1月4日,王正武与孙青梅偿还了自身的全部借款本息,董宪彬与贾庆芝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343.55元,王正龙与张金凤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340.33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董宪彬、王正龙以买农用车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贾庆芝、张金凤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董宪彬与贾庆芝、王正龙与张金凤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邮储银行与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邮储银行未提交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亦未提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还款的证据,保证人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免除保证责任,故董宪彬、王正龙、王正武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贾庆芝、张金凤、孙青梅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宪彬与贾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343.55元(自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王正龙与张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340.33元(自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68元,由董宪彬与贾庆芝负担1516.88元,由王正龙与张金凤负担1516.80元,公告费560元由董宪彬、贾庆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