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桂东与罗乙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东,罗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贺桂东。被执行人:罗乙生,男。申请执行人贺桂东与被执行人罗乙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乙生涉案较多且下落不明,处置抵押物暂时存在困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