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多才旦、夏吾才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才旦,夏吾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80号。法定代表人才郎端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公却才让,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多才旦,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夏吾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担保人索南冷知,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多才旦、夏吾才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索南冷知自愿为本案担保,担保人索南冷知与申请执行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2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萍审判员 赵 永 梅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绽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