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建强与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龚建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苑玉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龚建强与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款1180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期限为三年;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地势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