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9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5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中冶昆庭4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袁懿青,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质彬与被申请人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上的存款23204.50元。周质彬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已撤诉,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名称:XXX)【支付宝账户名:昆山慕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为:XXXX】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上的存款23204.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