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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林、李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李霞,陈小琴,马飞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小琴,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马飞腾,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陈林;李霞与陈小琴、马飞腾(2016)浙0782执1149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陈杭军执 行 员 :吴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志 辉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1499号时间:2017年8月18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陈杭军执行员:吴晓辉代书记员:陈志辉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陈杭军:本院在执行陈林;李霞与陈小琴、马飞腾(2016)浙0782执1149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吴晓辉: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1499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