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089号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20257Q。法定代表人:石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闽北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内。公民身份号码:9135078456********。法定代表人:郑勇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