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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雄与李黎鹏、廖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李黎鹏,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15号原告:张雄,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李黎鹏,男,回族,1984年1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廖磊,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李黎鹏、被告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黎鹏、被告廖磊价值1033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黎鹏、被告廖磊名下价值1033000元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