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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安晶硕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晶硕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191号原告:临安晶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筑境花园130幢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30322685。法定代表人:孔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罗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溪桥村新溪桥129号。法定代表人:钱万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晶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