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欧阳素琴与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素琴,谢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012号原告:欧阳素琴,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黄玉东、陈文秀,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欧阳素琴与被告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欧阳素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欧阳素琴以拟与被告谢小军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欧阳素琴负担。审 判 长  左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祖雄人民陪审员  刘成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胡健科书 记 员  王 珂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