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18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月发与张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发,杨乃兆,杨翠连,段翠明,段海亮,陈启富,杨润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89-195号申请人杨月发,又名杨育发,男,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陈家湾村麻湾则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杨乃兆,男,1947年11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陈家湾村麻湾则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杨翠连,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留誉镇前高家沟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段翠明,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留誉镇后高家沟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段海亮,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西街居民,住西街。申请人陈启富,男,1951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下枣乡翟家岭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人杨润栓,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柳林县陈家湾乡陈家湾村麻湾则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祥云,又名张祥荣,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居民,现住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关于申请人杨月发等七人与被执行人张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申请人杨月发等七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柳民初字第759-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4月10日,本院分别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758号、759号、761号、762号、763号、764号、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祥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祥云有银行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祥云(张祥荣)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