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喻步云诉被告黄国香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步云,黄国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960号原告:喻步云,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黄国香,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喻步云诉被告黄国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喻步云、被告黄国香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喻步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步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步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喻步云负担。审判员 何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