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党与张妍、陈甲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张妍,陈甲先,张显军,齐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刘党,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甲先,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显军,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齐文梅,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妍、陈甲先、张显军、齐文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8.8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党与被执行人张妍、陈甲先、张显军、齐文梅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和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