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绪娟与侯邵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娟,侯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李绪娟。被执行人侯邵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邵阳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56423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