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2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谢修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谢修德,朱桂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1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7157。法定代表人邢国亮。被执行人谢修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朱桂微,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34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谢修德、朱桂微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抵押权人,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已移交本院。(详见附件),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已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谢修德、朱桂微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