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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孟徐与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徐,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孟徐,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号**户付*户。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830300756,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南侧(白金汉爵东侧)。孟徐与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孟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孟徐违约金人民币16373.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