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3994号原告: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紫竹大厦*幢。法定代表人:吴阿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社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坚,职务不详。原告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结构冷库两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元。付款按两期执行,第一期付款的截止期限为2016年5月15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若一方违约,逾期一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第一期仍欠款65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30日,被告共计逾期230天,违约金计算为2990000元。诉前,原告就被告拖欠货款一事与其多次协商,并于2016年12月向其致律师函要求偿还下欠货款及利息,但被告于庭审前支付200000元货款后,余款仍未清偿。鉴于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故原告暂主张50000元并保留对剩余违约金主张的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项4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乙方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保温及制冷设备两套,单价为1300000元,合计金额为2600000元;质保期一年;运费由乙方承担并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送至甲方项目所在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项目分两期,一期付款为:预付叁拾万元整,冷库报到现场再付叁拾万元,保温工程完工、设备到场再付叁拾万元,制冷工程完工,余款肆拾万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二期付款为:预付叁拾万元,冷库板到场再付叁拾万元,保温工程完工、风机到场再付叁拾万元,机组到场再付叁拾万元,安装完毕,余款于安装完毕后付清,质保一年,终身维修”;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若一方违约,逾期一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公司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与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我公司因为资金原因,至今仍下欠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我公司承诺在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7年6月15日前将剩余欠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一次性支付。落款为: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公章。”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亦对货物进行接收;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下欠货款金额450000元并明确了付款期限,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有悖合同之诚信原则,故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剩余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金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禾益现代观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零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800元,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雪涛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