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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建忠与吴化保、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忠,吴化保,张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825号原告:吴建忠,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化保,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建成,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吴建忠与被告吴化保、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建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吴建忠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