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497号原告: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袁慧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进,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寅海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