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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宝权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权,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林宝权,姚安县人。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高玉明,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初敏,女,1976年11月16日,汉族,住姚安县蜻蛉村委会中西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76********。林宝权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云232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