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裕东、北海市海城区恒利源酒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东,北海市海城区恒利源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裕东,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恒利源酒楼,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号*号楼。经营人陈崇利,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51955********,住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92号蜀秀花园嘉陵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裕东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恒利源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四查”,但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