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71号被执行人杨标,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户籍地阜宁县,住靖江市。杨标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责令被告人杨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周某。2016年12月26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其房产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至今没有回复。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本院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的,或者查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