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844号原告王平,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XX,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后30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源源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