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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敏、张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张智鹏,曾月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智鹏,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曾月音,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张智鹏、曾月音民间借贷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智鹏、曾月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浦民初字第3722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月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纯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