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敏、张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张智鹏,曾月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智鹏,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曾月音,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张智鹏、曾月音民间借贷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智鹏、曾月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浦民初字第3722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月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纯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