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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永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866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城内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永霞,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辉,男,1969年1月23日生,现住赵县。系孙永霞的丈夫。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永霞于2018年8月1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7087.23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2017年3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原告的债权以被告孙永霞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孙永霞位于赵县赵州镇李春大道银基花园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被告孙永霞减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霞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