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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19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龙,男,1990年11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铁王乡。权利人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龙的银行存款68202.5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