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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229号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湛建平,董事长。被告:王建光,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长沙五七一二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