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龙辉、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龙辉,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龙辉,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原告父亲),男,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飞,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龙辉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胡 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