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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佟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佟建忠,蔡月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塘北垄村外拾岱,注册号:330881604026758。经营者:严荣根,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佟建忠,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蔡月烽,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与佟建忠、蔡月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佟建忠、蔡月烽支付货款及诉讼费损失共计4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佟建忠、蔡月烽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6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荣成木材加工厂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浩然 更多数据: